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教工党支部的地位、作用、工作职责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是在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起到监督作用。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和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党支部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党支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具备条件的教学业务单位的教工党支部原则上按系(部)或教研设置,党员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系(部)或教研室,可通过联合组建的形式成立党支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在所在系(部)或教研室建立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原则上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不足的,可由两个以上工作性质接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委员必须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推迟,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可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在党支部领导下,党小组认真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销党支部,须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支部)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或批准)。各党总支调整党支部设置,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人选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胜任支部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发挥骨干作用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所在系(部)或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人选要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进行考察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后,提出候选人,经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认真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教职工完成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该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支部要教育、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同时,做好支部党员费收缴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 团结凝聚教职工,明确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加强支部建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定期向党员通报学校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听取党员对学校及本单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发展党员对象,做好入党启蒙教育,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特别要做好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的组织发展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的教育和考察,使其全面提高素质。
第十七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建议,了解和分析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努力帮助教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并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经常与单位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注重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基层单位的行政工作。
第十九条 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章 党支部工制作度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无例外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由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做好考勤、会议记录、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结合党支部实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组织生活。每个党支部应当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二)党日制度。每月用一天时间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三)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四)民主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评议方式:自我总结、民主评议、支委会鉴定。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应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经常外出不能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员,在外期间或归来后,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或通过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情况。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组织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和党员要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同群众交知心朋友。每位党支部委员至少要联系1-2名群众,支部要适时召开党群座谈会,听取对党支部的意见,沟通思想,融合党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
第二十三条 党纪检查制度。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及时对党员提出端正党风、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每年对党员执行党纪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和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按学校纪委统一部署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