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名称:规章制度
2017-10-20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记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置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影响考场秩序者;  

3.考试过程中互相交谈者;  

4.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身上或课桌内者;  

5.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按作弊处理,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书籍、笔记、纸条或他人试卷者;  

2.预先在桌面抄写公式、定义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或把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藏于试卷下者;  

3.互换考卷、传递纸条者;  

4.以各种方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5.伪造、涂改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者;  

6.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设备作弊者;  

7.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纠缠、谩骂、恐吓、威胁监考人员者。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组织集体作弊者;  

3.违纪或作弊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影响恶劣;  

4.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五)对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的并列处理:  

1.一年内不准参加评优评先,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2.本科生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六)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并在其试卷成绩评定处(总分栏内)注明“考试作弊,试卷作废”字样并签字。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情况记录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公布。  

(摘自《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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