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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二级党委(党总支)工作规定
2017-09-10 13: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基本功能开展党的工作,引导和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三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辅、机关和后勤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二级党委或党总支。

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57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党委(党总支)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二级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

第五条  二级党委每届任期四年,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当党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增补,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讨论审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和支部组成人员的配备,并报学校党委备案(或批准)。各党总支调整支部设置,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二级党委应设立分党校,具体按《肇庆学院党校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九条  通过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及行政管理等的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员在聘任、出国、晋升、招生、评优、就业等方面的事宜,负责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组织考核。

第十条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加强二级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过好民主生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要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解决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其正当要求和困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其正当权益。

(三)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建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向党员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党支部坚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及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要做到学习时间有保证,学习讨论有主题,活动内容丰富,活动方式要创新,讲求实际效果,提高学习质量。

(四)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

(五)加强党支部建设。要根据教职工、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要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部署工作的执行及落实情况,使党支部能切实发挥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党支部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校返还的党费,并每年年底向党员通报党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七)定期做好党内统计工作,完善党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对党员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负责统一协调,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一)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干部、群众。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

(四)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三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承担起领导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职责。要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部门抓好本单位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要关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他们通报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学院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思想政治教育计划。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带头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对党员严格管理。要认真组织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大力表彰先进,树立模范典型;同时,要认真检查党员履  行党员义务及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对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党员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材料管理工作,并保障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学校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要切实加强在青年业务骨干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委按照党章和学校发展党员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预备党员的审查、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党委负责分党校的组织领导与建设,加强对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训。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培训、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

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调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民主推荐与考察等相关工作。

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管理与选拔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条   对二级学院所属的系、部、所、中心等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有关机构和岗位职数设置情况,由所在学院院长提名,二级党委(党总支)组织考察,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对本学院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评优等方面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做好本单位的党务干部、分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议事制度。凡属党内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在集体讨论问题时都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的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或变相抵制,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或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思想交流或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保密制度。二级党员(党总支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习制度。二级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学习(含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学科进展以及党务知识等,以提高二级党委(党总支)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二级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都要分工联系,要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的经费列入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各二级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与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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